為了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本市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和登記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凡在本市銷售和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中的技術參數要求。
  未納入本市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本市銷售和登記。
  三、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產品目錄,並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註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條件。
  四、消費者因購買未納入產品目錄或者與產品目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導致無法辦理車輛登記的,有權依法要求經營者退貨、更換。
  消費者因退(換)貨發生糾紛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非機動車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依法登記的,禁止上道路行駛。
  《條例》公佈之前,已經購買但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採取集中登記措施,核發牌證或臨時通行證。具體登記辦法將另行公告。
  六、已經取得外地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在本市使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七、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送交具有回收處置資質的單位規範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八、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得違法載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違反規定駛入機動車道、違法改裝等。
  九、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經營者、駕駛人等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經信、質監、工商、環保、公安等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十、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的有效期從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
  2014年12月3日  (原標題: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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